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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模式

2020-06-20 27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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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第一步启动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众筹模式呈现方式大致分为四种:第一,债权众筹:以承诺偿还本金和利息为回报方式,利用社交工具,发型债券的模式。如p2p的平台。第二,股权众筹,以股权和股权收益为回报的众筹。适用于初创小型公司,可以利用众筹平台做融资,从而让更多人参与,支持他创立公司。第三,回报式众筹:简单来讲就是你出资,我给你一种回报。是目前比较多,适合更多众筹项目的一种模式。第四,捐赠式众筹:投资者进行无偿的捐赠的一种公益性的众筹方式。所积累的资金也称为善款,以备以后国家或者公益上来用,所以基本上是公益使用这种捐赠式众筹类型的比较多,而对于企业和商业来说却是极少的类型。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2、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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