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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筹款项目,筹集资金。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更加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不再是项目商业价值的唯一标准。只要是网民喜欢的项目,就可以通过众筹获得项目的第一步启动资金,为更多的小企业或创作者提供无限的可能性。众筹模式的呈现方式大致分为四种: 一、债权众筹:以承诺偿还本息为回报方式,利用社交工具和发型债券。如p2p的平台。 二是股权众筹,以股权和股权收益为回报的众筹。适用于初创小公司,可以利用众筹平台进行融资,让更多人参与,支持他创业。三三,回报众筹:简单来说就是你出资,我给你一种回报。这是一种适合更多众筹项目的模式。第四,捐赠众筹:投资者免费捐赠的公益众筹方式。所积累的资金也称为善款,以备以后国家或者公益上来用,所以基本上是公益使用这种捐赠式众筹类型的比较多,而对于企业和商业来说却是极少的类型。
没有非法集资罪,你指的可能是,受害人达到30人以上的才符合立案标准,具体立案标准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可见,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股权众筹是向大众融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它具有门槛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的力量、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特点。股权众筹在中国来说,属于一种风险投资的补充,其风险体现在:第一,可能违反我国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二,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触犯刑法。第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可能导致相关人权益受损。还可能存在股权架构风险、投资人非理性风险、资金监管风险、公司管理风险、道德风险、股权退出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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