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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风险

2022-04-15 1,898人已浏览
  • 王黎律师

    王黎律师专职律师

    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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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权众筹的风险:1、作为投资活动的显性风险;2、来自投资人的隐性风险;3、市场规模尚待开发;4、我国互联网金融基础仍显薄弱。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投资者审核、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线划分、项目审核和推荐、资金流、募资的期限和及时性、金额、入资方式等方面均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在进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要针对性的进行。股权众筹是近几年来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它的最大的好处,就是让大家投资、人人持有公司的股权,既防止资产外流,又实现共同致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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