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转让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一)前期工作
1、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2、市测绘队出具收回地块的1:500地形图;
3、市城市规划局出具收回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
4、市土地房产评估所评估拟挂牌地块的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5、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招标拍卖领导小组拟定挂牌地块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报市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审定;
6、市土地房产交易所制定挂牌出让文件,包括:
(1)挂牌公告;
(2)竞买须知;
(3)宗地图;
(4)《竞买申请书》;
(5)《报价单》;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资料。
(二)操作程序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挂牌出让工作。
交易所在交易大厅挂牌,具体操作如下:
1、交易所在挂牌前20天向社会发出公告,挂牌公告在当地主要报刊、从化电视台和交易所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脑、局网站发布;
2、在公告期内,交易所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咨询、接受申请、审查,竞买资料;
3、竞买人的资格经认可后,交履约保证金,填写《竞买申请书》;
4、公告期满后,开始挂牌竞价(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在挂牌期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填写《报价单》;
6、交易所工作人员审查确认最新报价后,更新竞买价格;
7、挂牌截止后,根据报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8、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9、在交易所大厅电子显示屏和局互联网站发布挂牌结果,并退回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
10、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收缴税费。
(三)后期工作
1、挂牌结束后,交易所将《确认书》附本及有关资料,移交局规划用地科,完善手续;
2、市国土房管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批准文件;
3、竞得人按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或收费凭据到交易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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