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政策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进行调整的相关政策有:一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是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是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60万元;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汇情况、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信用状况及借款人的工作年限等确定。
四是对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70%。
五是对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六是对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是为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粤建保〔2010〕79号)的文件精神,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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