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2010年3月1日,金女士在没有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自愿辞职
向一家广告公司申请文员职位,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因为我每天都要和销售人员出去谈生意,这很难。最近,她提前一个月提交了辞呈。但当她离开时,公司拒绝向她支付经济补偿
唐律师评论道:
金小姐无权获得经济补偿。尽管《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应根据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给工人。但是,第46条明确列出了雇主应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其中不包括雇员出于立法目的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自愿向单位辞职的情况,经济补偿是法律强制雇主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特殊经济补偿。其目的是惩罚雇主的违法行为,合理改善工人的福利。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严重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如果雇主仍然被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这将极大地破坏诚信原则,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贴。中国法律一般称为“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称为“解雇补偿”,俄罗斯《劳动法》称为“解雇补偿”。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全文6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