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区各建筑施工单位:
现将《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推进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苏州市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综合考评,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企业诚信等的评价。
第四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具体工作。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招投标办公室、城建监察支队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别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综合考评的相关工作。
各县级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考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报苏州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备案。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期如实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情况表。
中心城区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情况表》报送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抽查,随时记载相关内容。
第八条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考评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计算总分数。具体记分办法见附表。
第九条考评中,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只按最高级别加(扣)分,不作累计加(扣)分。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考评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
第十一条每年的综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比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凡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暂扣资质证书处罚的;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因企业内部矛盾激化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社会治安事件的。
第十三条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诚信评价和评先评优的依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发文或上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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