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到期时,职工仍享有以下权利:在休年休假前,工资可以折算;病假期间,合同有效期可以延长;在合同期内获得经济补偿;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向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相关知识:
无正当理由辞退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潘先生:去年,我在新区的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公司认定我于2014年2月17日至2月19日连续3天缺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14年2月20日,公司单方面解雇了我。但是,我从2014年2月17日到2014年2月20日上班,之后公司就不再安排我上班了
请问,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在2014年2月20日终止了?公司是否违法
如果公司没有潘先生旷工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向所有员工宣传了“旷工和解雇”的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对潘先生的辞退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处罚依据,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公司与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能成立,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等等,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决定是否有效,应当符合三个法律要求,即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的事实是否成立、依据是否合法、服务方式是否有效。否则,辞退决定不能成立和生效,双方劳动关系仍应存在。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潘先生的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潘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全文7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