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11月4日电(记者孔祥武)吉林省近日出台《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凡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企业,应纳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点监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规定》,凡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企业,应纳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点监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列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在6个月内未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解除重点监控,并向社会公示。对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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