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四种: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其中,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言,适用三年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或者说不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例如,行为人在某人的房屋边上挖掘窖坑,严重影响到房屋的安全,如果房屋所有人请求挖坑的行为人排除妨害,行为人提出该坑是在三年前挖的,因而已过时效,其没有义务恢复原状,这就意味着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使某种违法的行为合法化,显然不符合时效制度设定的目的。
另一方面,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也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侵害和妨害行为通常是持续不断进行的,例如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只要没有返还,物权就仍然处于遭受侵害的状态。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物权返还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撤销权,解除权,人格权受侵害当事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排除妨害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规定: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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