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超过的处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要及时处理,因为这一情形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律仍然应当受理。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的实效期间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以及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但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名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法院不予认可。
三、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意思就是某个请求维权的事件不会因为时间推移而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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