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间企业能否终止员工劳动合同
时间:2023-03-03 08:10:23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个大家明确医疗期的概念。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案情简介原告缪某于2011年11月入职被告如?造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缪某于2012年5月初生病,经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症,并出具病重通知单,其后缪某一直休病假。2013年10月30日,如?造有限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提前一个月通知缪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3月7日,缪某向如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其结果不服,缪某遂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及判决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关于缪某应当享受的医疗期问题,因其所患疾病病情严重,难以治愈,随时可能出现生命危险,应属特殊疾病,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缪某应当享受的医疗期为24个月。缪某与如?造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13年11月30日期满,但该日期仍在缪某享有的医疗期内,故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在医疗期内被告如?造有限公司终止与缪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如?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无效,应予撤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综上,如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被告如?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二被告如?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南通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向原告缪某支付病假工资(自2013年12月起至双方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终止)。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医疗期间是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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