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物权视角分析了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所有权和利益归属问题,指出车位租金的归属和停车费用的应收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审定实行。在小区车位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如定额收费、轮流租用、限定最高价等。最后,文章强调了只要遵守相关法规和实施规则,小区停车费用是合法的。
从物权视角来看,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但并不属于某个特定业主。存在产权的主体的差别,所以也存在有产权而产生的利益归属。
二、从车位的使用成本来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费、车位设置成本及维护管理费(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包含该项管理业务的除外)两部分,业主个人车位租用费用,也从这两个方面产生。
三、车位租金的归属。车位租金在扣除车位设置成本及维护管理费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可补充物业管理费的不足,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其用途。
四、停车费用应收多少。这个可以有业委会提出具体方案与物业公司协商,最后由业主大会审定实行。
五、在小区车位紧张和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a、定额收费,轮流租用的办法。b、限定最高价,竞拍的办法,高于最高限价后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则可采用抽签+排序的办法。c、定额先到先用,按日收费d、其他各种创造性的合理的办法。
六、一般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都有一个收费的指导性价格。总之只要有一定的收费和管理实施规则,这项费用是合法的。
【 小 区 停 车 位 归 属 权 】 : 全 体 业 主 还 是 特 定 业 主 ?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停车费属于业主还是物业存在争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若开发商利用业主共同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并进行收费的,此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而开发商没有计入销售成本、公摊面积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归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给小区内的业主使用。此时所得的上述停车费应根据约定归开发商或业主所有。因此,停车费的归属存在争议,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但并不属于某个特定业主。从物权视角来看,也存在有产权而产生的利益归属的差异。从车位的使用成本来看,主要包括公用土地使用费、车位设置成本及维护管理费,业主个人车位租用费用,以及车位租金的归属。在小区车位紧张和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创造性的合理的办法,如定额收费、轮流租用、限定最高价、竞拍等。至于停车费的归属,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需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具体情况仍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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