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的方法
时间:2023-11-11 03:50:12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处理方式以及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当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或被撤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停止该委员的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再保留,可以根据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是自然终止,第二种是撤销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提请业主大会确认:(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三)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业委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委员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街道(乡镇)政府可以责令业委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业委会成员资格取消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取消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约的方式,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规约,明确或者约定业委会成员资格取消的条件和程序;

2.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的管理规约,明确或者约定业委会成员资格取消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并报告全体业主;

3.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约,或者制定和实施的管理规约不符合前款规定,导致业委会成员资格被取消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补选新的业委会成员。

因此,业委会成员资格取消的方法可以包括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约、制定和实施具体程序和方式并报告全体业主,以及未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不符合规定导致业委会成员资格被取消的情况下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补选新的业委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取消的方法包括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约、制定和实施具体程序和方式并报告全体业主,以及未制定和实施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不符合规定导致业委会成员资格被取消的情况下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补选新的业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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