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公共空间需要充分考虑周边业主权益,并确保业主充分参与。在决定开放程度时,应召开业主委员会投票,确保双过半。这一措施有助于维护业主利益,同时也能让业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是可以接受的,且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过,在决定如何开放以及开放的程度时,应优先考虑不会对业主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影响业主的使用。另外事先要征求业主的意见,最好召开业主委员会投票,最好是双过半。
物业能否自行开放地下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有权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请求,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对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管理服务,并对业主共有部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行为;(二)擅自拆分、合并专有部分,改变专有部分的用途;(三)擅自占用、挪用业主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或者擅自使用业主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以外的土地;(四)擅自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形式经营收益;(五)其他损害业主共有和共同利益的行为。因此,物业服务人不得自行开放地下车位。
这段话强调了物业服务人在管理小区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优先考虑业主的权益和利益。同时,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实施一些损害业主共有和共同利益的行为,包括擅自开放地下车位。因此,业主在选择物业服务人时需要注意这一点,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为小区的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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