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存档病历保管期限
时间:2023-06-16 09:53:49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住院存档病历保管期限

不一样类型的病历,规定储存的年数不一样。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

3、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

二、什么是病历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也是对采集到的资料加以归纳、整理、综合分析,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书写的患者医疗健康档案。

三、医院有无储存病患病例的义务

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是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材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别的病历材料。

患者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是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该提供复印或是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是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是复制病历材料时,应该有病患到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该在医院存放,并提供查看服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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