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突破了传统单一诉讼的限制,将诉讼理论中不具有诉的利益和不适格的原告吸纳进来,以达致当事人平等接近司法和正义的目标。
与传统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原告的多元化。
私益诉讼的原告必须对待决事实具有诉的利益,在公益诉讼中,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只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诉讼标的的公共性。
私益诉讼的主要趣旨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则超越了私人纠纷领域,带有明显的公共性的烙印。
第三,效果兼具直接性和预设性。
公益诉讼中,预防性停止特别是不作为之诉更加频繁,此类诉讼中原告可能是权益受到侵害的特定多数当事人,但是背后还隐藏着实质利益的主体,利益共通性促使这些主体相互结合以获得有利的裁判。另一方面,即使案件未获得法官的支持,通过诉讼的启动,法庭的公开辩论等程序凸显事实的社会重要性,也能广泛引起民众的关注进而对立法者施加一定的压力。对侵害者而言“,这一制度与其说为了救济已受到侵害的权利并挽回损失,还不如说是基于让侵害者吐出不法取得的利益并产生不敢再犯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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