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超售,是一种营销方式,英文是overbooking,法文是Lasrr&eacte;servation。在航空运输中,指航空公司销售机票并确认的座位数超过了该航班本身的实际座位数。于是,就可能有一名或多名旅客手持机票到机场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因航班超售满员而被拒绝登机(deniedboarding),导致旅客旅行延误。
为什么航空公司要采取超售的经营方式?这是因为在航空运输实践中,航空运输市场竞争激烈,总有部分旅客购买机票并定妥了座位(已定座),到飞机起飞预定时间内却不来办理登机手续(no-show),从而造成航班座位虚耗,降低客座率,提高航空公司单位运营成本,减少运营收入。航空公司为了应对no-show现象,提高飞机客座率,于是运用统计概率规律,采取了超出飞机座位数多销售一定数量座位的超售经营方式。
但是,航空安全法规都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航空公司载运旅客必须提供座位并配备合符规定的安全带,在飞机起飞、降落和飞行途中发生颠簸等情况时,必须提醒并检查旅客系好安全带。因此,持超售客票的旅客都赶来乘机时,于是发生了一部分旅客不能登机而被拒载的情形。
航空公司采取超售经营,有利于其收益管理;但对被超售拒载的旅客来说,手持客票而不能成行,打破旅行计划,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往往被激起愤怒。
为了调整超售拒载情况下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美国和欧盟先后作出了补偿规定。
【美国】
美国关于超售拒载的补偿标准是:如果旅客在航空公司的重新安排下,比原航班到达时间晚一个小时之内到达目的地,航空公司不必赔偿;如果晚一至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美元;如果晚于两个小时(国际航班晚于四个小时),或者航空公司无法安排替代交通的,赔偿翻番为票价的200%,最高不超过400美元。
2011年4月21日,美国运输部又出台新的规定,对这一部分旅客,如果比原航班到达时间晚两小时以内到达,旅客可获650美元赔偿;如果晚两小时以上到达,可获1300美元赔偿。
【欧盟】
欧盟在1991年通过了有关超售的规定:3500公里及以下航程的飞行赔偿150欧元,3500公里以上航程为300欧元。如果旅客被提供了替代运输,延误不超过两小时,或者超过3500公里航程的飞行延误不超过4小时的情况下,上述金额减半支付。
欧盟于2004年2月26日通过了修改上述规定的新规定,于2005年2月17日起生效,赔偿标准为: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赔偿250欧元;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间的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其以上为600欧元。
【中国】
2004年,我国发布了《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主要内容是: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工作之外,还应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的意愿和选择,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
为避免进一步延误影响后续航班和旅客,防止空勤人员疲劳驾驶形成飞行安全隐患,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便旅客的办法完成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方法和方案由各航空公司在此框架下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民航总局在指导意见中强调,《民航法》第126条对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免责条件作了规定。本指导意见所指补偿措施,属在发生航班较长时间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主动安抚旅客、加强服务的措施。旅客因航班延误造成损失向承运人的索赔争议,应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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