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况:
一、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业主被盗窃,小区无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居民小区“平改坡”施工期间发生入室盗窃案
小区实施“平改坡”工程在房屋周围搭起了脚手架,施工期间,一户居民发现家中被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此后不久,这户居民又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财物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居民的赔偿请求。
2008年10月中旬,朱女士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芳芯路某小区开始实施平改坡工程,承担了这项工程的上海某建设公司在小区房屋周围搭建了脚手架,期间,建设公司及小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数次向该小区居民发出告知书,提示居民关闭门窗,注意财产安全,加固和维修防盗窗、安装报警器或将贵重财物暂放置较安全的地方等。
2008年12月16日,朱女士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花木派出所报案称,15日8时15分至18时家中被盗,黄金项链、手链、钻戒等价值21,652元的首饰不翼而飞。2009年2月底,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建设公司赔偿其上述被盗财物的损失共计及3天的误工费360元。一审法院酌定某建设公司赔偿朱女士15000元。某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所提出之损害赔偿之诉为侵权之诉。对此,朱女士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谁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平改坡”工程的实施者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同时,施工单位也已事先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朱女士家中失窃与建设公司为“平改坡”而搭建脚手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遂作出前述改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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