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时间:2023-03-06 15:50:40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而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间并没有该种特定的身份关系。

第二,在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离婚过错方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扶助等等义务,侵害了一方的人格权和配偶权等人身权益。

第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而且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双重危害后果;一般精神损害仅导致公民的人格和身份权利的损害。

一、在军婚中现役军人出轨是否犯法

出轨不犯法,只是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如果出轨行为构成重婚的,则是犯法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且如果是因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及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可结合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

同时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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