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是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功能是:
1.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
2.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赔偿。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是什么
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要就已造成的财产非财产损害予以补偿,让受害一方的利益得到救济。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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