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二、融资租赁的特征有: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具备什么特征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并由出租人购买的特定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该标的物本身是由承租人选定的;另一方面,提供该标的物的出卖人也是由承租人选定的。而购买该标的物并非由承租人出资,而是由出租人出资购买,然后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承租人的要求,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权的合同。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是一个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并却并未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具体说,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取得的只是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仅从这一点看,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是一致的。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其紧密关系自不必说。关于出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由于是买卖租赁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而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关于承租人与出卖人的关系,一方面,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另一方面,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租赁物索赔权。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在这一点上,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
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选择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出租租赁物、购买租赁物或者终止合同。
第五,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体现了有偿、双务的特点。
第六,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自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时成立。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形式,并自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时成立。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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