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的条件
时间:2023-08-13 11:01:50 4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融资融券的条件:当事人已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处开户需满18个月以上。个人可利用的投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个人征信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融资融券制度的四大意义

融资融券制度的意义

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有利于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总体上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是融资融券交易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在实施转融通制度后,还可以增加其他合规资金和证券的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

为了启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有关方面就一直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公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自律规范文本,确定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拟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业务准备,制定了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与此同时,我国证券公司均已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完成了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清理规范工作,提高了客户账户与资产的真实安全程度和证券业务流程的规范性,为融资融券业务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础。

推出融资融券将更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平滑市场价格波动,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形成证券市场内在的稳定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和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应当参照本条例

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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