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吗
时间:2023-07-22 16:54:45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各地对生育保险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津贴的发放范围也不尽相同,以上两项不能完全包括在里面。如有的地区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差额规定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差额规定如下:

1、生育津贴比工资低后期可以由用人单位来补足;

2、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通常是一次性发放的,产假期间工资是每月发放。生育津贴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可能高于本人工资,也可能高于本人工资。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用人单位需要将生育津贴全额给付本人,等于生育期间的收入增加了。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所以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就需要单位把差额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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