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现了好多有关植树造林合同纠纷的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现象:
1、造林公司从集体经济组织就转过来土地后,或者自己植树,或者直接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也承包过来。
2、通过和个人签订林木托管合同以及相应的委托种植林木协议,收受个人的相应的托管费用。
3、协议里同时约定:由造林公司帮个人办理林权证,然后由个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自己林权证下的林木采伐完毕。
4、问题的焦点是:造林公司或者根本就办不下来林权证,或者办下来后也没有给个人分发,造成个人根本无法实现合同权利。
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如下:
一、对于约定了采伐期限,但是在采伐期过后,仍然没有办下来个人的林权证的情形,属造林公司根本违约,个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利息损失。
在此情形下,由于双方约定个人可以自行经营并采伐林木而获取收益,所以造林公司办理林权证是个人获取收益的前提,所以造林公司必须依约履行办理林权证的义务。由于个人已经缴纳了合同约定的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造林公司没有办理林权证,导致个人没有办法对林木进行处分。
由于造林公司的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行为,导致个人在林木采伐期内无法通过约定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所以个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合同解除后,个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赔偿损失。
二、对于约定了采伐期限,虽然在采伐期内,但是在合同履行的长时间里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经过催告后仍然没有履行的,在此情形下,个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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