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等进行人工营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乔木林、木本油料林、灌木林、水果和木本药材林、竹林等几类林木具有造林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
2、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
3、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
除了上述几类,还有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以上是以上是国家标准,各地执行状况可能不同。具体补贴区域、额度及条件以当地林业部门公告为准。
依法取得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权属清楚的可以流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得流转。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抵押、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也可以再次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森林、林木的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以轮伐期确定流转期限为宜,最长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使用期限;若原未确定林权有效期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流出方应当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人,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流转双方向县林权交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林权交易管理中心初步审查资料,符合条件受理;林权现场勘查(林业干部、流出方、流入方、村组干部到场);林权公示;业主完善资料上报,林权交易管理中心资料审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林权登记管理窗口办理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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