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失火后如何处理
时间:2023-06-22 15:51:47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房屋出现火灾后,如果无法控制火势的,第一时间应该报火警。2.让消防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灭火工作。

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怎么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重大火灾事故由谁组织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三、消防临时查封五种情形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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