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一审终审可以提出再审。
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对于刑事案件应当自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提出申诉;对于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二年内申诉。
强制清算是否一审终审
公司强制清算是解决公司清算中财产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特别程序,当事人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后,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即行开始。
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同时对清算程序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债权确认争议,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在确认清算报告后,法院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清算组根据清算结果申报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后,清算组的责任同时解除。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作为非讼案件,能否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采取独任审判制等问题,应由法律明文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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