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事项的约定。关于聘任合同的具体内容,根据本条规定,应包括两方面:一是必备条款,二是协商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本条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约定的条款,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聘任合同期限。
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这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了三种期限:一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二是无固定期限。即合同有效期无明确规定。这种期限主要根据单位生产或工作的特殊性,由专业技术和保密性来决定某些行业或工种适合签订无固定期限或到退休为止的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这是指由工作性质决定,必须以工作任务完成为期限。例如,建筑业、铁路、桥梁、公路、水上建筑等工作多采取这种期限形式。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聘任合同采取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具体合同期限确定为几年,由公务员和机关协商确定。
(二)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这是聘任合同的最重要的内容。聘任合同要明确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及相应的职务;要明确该职位所直接隶属的最小行政单位;要明确该职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职责要求是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工作权限和责任。没有职位及其职责要求的具体约定,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就处于不明确状态,无法履行合同。
(三)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工资是指公务员以其知识和技能为国家提供服务后,机关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公务员与机关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福利是指机关为解决公务员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公务员在经济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的制度。保险,主要是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聘任制公务员作为公务员集体的一部分,应当享受相应的公务员福利、保险待遇。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四)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
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是指聘任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任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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