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改制企业工资调控的原则
改制企业工资调控办法
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逐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
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改制企业工资调控的原则
所有改制企业都要纳入工资宏观监控范围,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采取何种工资调控办法,要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新型工资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企业自身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合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二)改制企业工资调控办法。
1、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改制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为国有独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机构同意,可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实行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其工资增长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国家参股未控股的,其工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自主决定,其工资分配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以“两低于”为前提,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国家控股的,其初始工作总额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国有法人权控股的,可参照国家控股公司的办法执行;国有法人参股未控股的,其工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法律法规自主决定。
(三)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1、改制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在不降低企业平均水平的前提下,依法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和工资分配方式。鼓励自主决定内部探索体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工资收入分配办法。
2、实行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其工资水平和分红比例由双方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确定。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适当比例参与分红,不得为扩大分红比例而故意压低职工工资水平。工资水平应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参照市场劳动力价位“信号”确定。
3、企业结存的工资储备金,属于职工共同所有。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改制时可以将部分转为“职工股”,也可以用于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其工资,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在特殊条件下应发给的工资性津贴。企业因故暂不能足额发给的,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欠发部分,要在企业效益好转时,按规定及时予以补偿。
2、所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任何企业只能在一个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工资发放。企业应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审定或双方协商谈判确定的工资数额,及时办理工资使用计划。
3、企业在改制时,应依法及时制定和完善劳动工资管理规章和制度,明确劳动工资办事机构或办事人员,保证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改制后3个月内,企业应将新建立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逐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
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的企业,要逐步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暂未实行年薪制的,其经营者收入也要按规定履行先审计考核、后审批兑现的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给经营者增加工资。
(六)加强管理和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监督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资产所有者和劳动者双方的工资权益。要注意调查研究,积极支持和指导企业改制和改革工作,主动协调和解决改制改革中遇到的工资分配问题,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把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做的更好。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16日冀劳[199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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