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赔偿。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经济补偿的适用不同于补偿的适用。因此,如果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就不能要求双倍赔偿。二是员工离职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赔偿:(一)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因延长工作时间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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