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时间:2023-06-25 08:52:46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相关内容如下: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认为的,作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根据不同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也有所不同: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并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这是因为: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责,而行使管理具有连续性;第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在法律上具有执行力。行政诉讼是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但究竟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后才能清楚。因此,在诉讼期间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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