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违宪审查
宪法第70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其中之一为: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因此,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违宪审查方面的任务,就是审议并提出报告。
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违宪审查方面的地位和任务,在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违宪审查组织机构方面存在的不足。
1、立法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说明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根据这一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法律委员会经过审议后提出的审查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注:罗马尼亚1975年宪法在大国民议会内成立了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协助大国民议会行使宪法监督权。根据宪法规定,其职权是:
(1)对于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向大国民议会提出报告或者意见;
(2)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以及部长会议的决定,按照大国民议会的工作规程,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
(3)适用宪法第52条一般地规定各常设委员会的职权和活动原则。从理论上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全部国家机关的任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都有审查权,但不一定有最终的决定权。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上的宪法法院,其职权包括:(1)判断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2)判断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职能争议;(3)判断不同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可见,立法法的这一规定是借鉴了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一些国家的经验。)制定机关如果不按照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必须提出不予修改的意见。在一定意义上说,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
2、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查对象是除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外的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立法法虽然仅仅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审查的范围之内,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既然在审查的范围之内,法律位阶更低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当然在审查的范围之内。
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结论以书面的方式提出。
4、制定机关在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两个月内,必须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否由法律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制定机关除向提出审查意见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外,都应当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可见,法律委员会在违宪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和突出。
5、立法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按照这一规定,在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之间意见不一致时,由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是否交付常委会审议。因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只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有不服从的权利,在有不同意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如果同意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由制定机关自己进行修改;而如果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机关不同意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后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认为违反宪法或者法律,则不是由其自已修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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