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赔偿的主要补偿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土地使用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损,向种植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损坏而向所在人支付的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安置所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赔偿费与征地补偿费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目的不同: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补偿的目的在于对作出利益让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失进行补救。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监督国家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二)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补偿是基于合法行为发生的,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发生的。在征地拆迁中,只要有征收拆迁就会有补偿,而不一定有赔偿。
(三)两者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征地拆迁中,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而赔偿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等为辅。
(四)两者发生时间不同:赔偿发生在损失实际发生之后,补偿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发生。
修路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并不是工程款,而是补偿费用,需要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征地补偿的安置费用是专款专用的,不能挪作他用,需要足额发放给村民,除了安置费用外,被征收土地的一方还可以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和征地赔偿费是不一样的,这两者的目的不同,产生的时间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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