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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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