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还需要提防物业管理陷阱哦,有些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有些物业公司在交房时会让业主预交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金,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物业管理的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以防费用不明确。
如果自己对法律知识并不完全了解,买房也不可能带上律师,那除了自己长个心眼外,也建议选择有知名度,流程操作规范的房企购买房子,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你庭《关于商请明确不同时期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函》(沪高法民一[200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03年9月1日以后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按《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4]38号)的规定执行。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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