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教育补贴政策
又称“特殊教育补贴费”。对特殊学校工作人员或手语翻译工资外的一种鼓励性补助。
二、特殊教育补贴政策
1985年国家重申;盲、聋哑学校的教师、校长、教导主任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智力落后儿童学校的教师也按规定执行。1989年3月又规定:盲、聋哑、智力落后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其他在编正式职工也可按发给相当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之和15%的特教补贴费。1991年5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8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一些地方政府将本地区特殊工作者享受的标准提高到25%或30%,并且规定将其纳入长期从事特教工作教师的退休金。
全文3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