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全系统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和谐发展大讨论活动,经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台了天津市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使天津市成为在全国率先一揽子对在当地就业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全面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第一个省级城市。
按照天津市规定,已领取就业证、与天津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以参加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享受与本市城镇职工同等的五险待遇,免去了来津干事创业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后顾之忧。对于长期在天津市就业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只要达到天津市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以在天津市领取养老金,为他们在天津市安心干事创业、共建天津美好家园创造了更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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