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天津市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应把贯彻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做为推进建设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到议事日程,责成主管部门专职负责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强化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术技能、安全生产水平和工程质量。同时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主要精神传达到全体建设工程产业工人(含雇佣的农民工),使之了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自觉性,为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
建设系统各局(集团总公司)所属各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外地进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发区等三区(含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所属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中央驻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市内六区其它二级以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应由各局(集团总公司)、市建委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发区等三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分别负责;其它各级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应由各区县建委会同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必须贯彻执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对其劳务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并负责组织与落实劳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负责组织与落实本企业的劳务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确保劳务人员持证上岗。
二、持证上岗配置标准
我市建筑施工项目各专业工种劳务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在符合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取得相应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与取得相应工种普工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人员的比例宜为1:3─4的标准进行配置,市政、燃气、自来水、建材、园林等工程项目各专业工种劳务人员参照此标准进行配置。
自本实施意见颁发之日起,各施工企业雇佣的各工种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取得建设行业相应工种普工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各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务院2003年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已持有各工种岗位证书的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条件
建设类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中技学校)毕业生可直接申报该工种的中级工技能鉴定;建设类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直接申报该工种的高级工技能鉴定。
不具备上述学历和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可申报相关工种普工培训(不含特种作业工种),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建委颁发该工种《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普工)》;持有普工证书的人员在本工种岗位从业一年以上,可申报本工种初级工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该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人员在本工种从业一年以上者,应参加本工种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该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岗位从业两年以上,可以申报本工种高一级别技能鉴定,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本工种高一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在首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从业多年的老工人,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先暂定级别,然后再参加培训和鉴定。
四、培训鉴定和办证程序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均可接受单位集体报名(每人填写技能鉴定审批表两份),且按工种、级别编班、制定培训计划,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注册登记表一份及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于理论培训开班前15日内报市建委考核办公室。
市建委考核办公室接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后,按工种分配到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技能鉴定机构于鉴定前15日内向市劳动局报申请鉴定人员花名册。鉴定试题,主要在建设部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随机抽取,报市劳动局备案后实施。鉴定工作在市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由各鉴定机构具体实施。
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在应知、应会考试前一天到市建委考核办公室领取试卷,并交纳有关费用,按计划组织应知、应会考核。市建委考核办公室会同市劳动局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巡考。
考核合格者,由鉴定机构统一造册、并制成软盘,报市建委考核办公室。经市建委考核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劳动局进行审查、制证,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市建委、市劳动局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
《职业资格证书》复检由市建委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五、执法监察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生产劳务人员各工种人员配置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核查与监督。
建设系统各级建设市场执法监察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在施工程项目生产劳务人员各工种人员配置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持证上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严重违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表彰与奖励
自2004年起,市建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对认真贯彻、落实《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和单位进行表彰,并按届举办建设系统技术工人技术比武活动,对优秀技术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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