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缺岗位报告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我市劳动力资源管理,满足劳动力市场供求需要,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依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空缺岗位是指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劳动岗位出现空缺,需要从社会招收劳动者(含外省市劳动者)进行补充的岗位。
三、用人单位应在招收劳动者前7-30日持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或通过“天津市劳动就业公众服务网”等有效方式向市或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空缺岗位报告。
四、职业介绍机构应在接到空缺岗位报告的2日内将空缺岗位信息登载到“天津市劳动就业公众服务网”上,并按照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
五、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招收职工而无法按规定提前进行空缺岗位报告的,须在办理招工备案登记时向登记部门说明情况。
六、凡未进行空缺岗位报告的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工备案登记和相关手续。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岗位出现空缺需要从社会招收劳动者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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