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时间:2023-05-30 14:10:48 4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意外伤害险每人每年15元

据介绍,本次完善医保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在本市统筹城乡全民医保背景下,实施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障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为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命健康再加一道安全保障。

减轻个人支付医药费用负担

据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2011年本市将进一步健全医药服务体系。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用药,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

同时,完善总额预付制,合理制定医疗机构预付标准,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全面实行参保缴费网上申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联网结算,确保参保人员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刷卡支付结算医疗费用;健全医疗保险实时监控系统,对违规和其他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实行在线监控。

城居医保降低门槛费增加筹资标准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制度。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报销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具体报销标准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表。

二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制度。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负担。最高支付限额仍为3000元不变,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报销40%、35%和30%的比例不变。

三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0年度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0元。其中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560元、350元和220元分别调整为580元、370元和240元,筹资标准增加部分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担,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其中,学生、参保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00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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