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在全国率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助救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我市出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对于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伤残或者死亡情形的理赔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有效减轻意外伤害个人负担,是我市落实医保惠民政策的新举措。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适用人群为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险费用无需个人缴纳。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给付标准为: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给付70%,超过6000元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鉴定等级给付20000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对于属于应由职工工伤保险、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等十类情形的,不在保险责任之列。
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方式进行报案。自2011年5月3日起,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开始进行意外伤害的申报受理工作。申报时,参保人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材料。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服务网点名单和需提供材料情况可以拨打服务电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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