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时间:2024-01-26 23:40:05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短文介绍了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赔偿。此外,文章还提到了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的具体内容。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这些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赔偿。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给付标准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给付标准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金额。根据我国《意外伤害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给付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根据该法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人应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人应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人应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4. 不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给付标准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同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本人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给付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这些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赔偿。根据我国《意外伤害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给付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和不丧失劳动能力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死亡给付标准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同时,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本人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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