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和残疾,不负责疾病死亡。只要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定时期内(责任期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和残疾。),保险人将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费。
意外保险的特点
1、短期性
意外伤害保险是短期险,通常以一年期为多,也有几个月或更短的。如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出差人员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一个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险期限更短,其保险期限只有一个场次。
2、灵活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保险金额亦是经双方协商议定的(不超过最高限额),保险责任范围也相对灵活。投保手续也十分简便,当场付费签名即生效,无需被保险人参加体检,只要有付费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参加。
3、保费低
一般不具备储蓄功能,在保险期终止后,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险费。所以一般保费较低,保障较高。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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