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
时间:2023-05-10 22:13:06 1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1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7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3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9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收入评分

(一)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2倍的计20分;

(二)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2.4倍的计16分;

(三)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2.6倍的计12分;

(四)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2.8倍的计8分;

(五)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3倍的计4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禅城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禅城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禅城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区落户的,在禅城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禅城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禅城的,子女户籍在禅城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家庭平均年龄评分

家庭平均年龄30岁起评,起评分为1分,每增1年加0.5分。每户最高分为15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家庭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七、申请人父母或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申请人需要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1人扣15分,超生2人以上(含2人)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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