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报讯(记者王晓清)男子小于身患癌症死亡,他同居4年的女友孙某自称事实上的妻子遵照小于的遗嘱,继承了他的房产等,小于的父亲于某等认为遗嘱是无效的,并要求继承所有财产,并将孙某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崇文法院获悉,崇文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和小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孙某所有;孙某手中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部归于某所有;自该判决生效后7日内,孙某给付于某15万元;小于的个人财产归其父母所有。
崇文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
根据查明的事实,小于和孙某未进行婚姻登记即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两人虽同居4年之久,仍不属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小于在去世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及财产进行了处理,该遗嘱是他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并有二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该遗嘱是小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小于之父认为儿子在立遗嘱时意识不清,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但其提供的病历未能证明意识不清,亦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支持其该项主张。于某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对儿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对小于生前的个人财产,由于该遗嘱中未涉及,故该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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