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尔滨市,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待遇按对象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注: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4.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5.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其他特殊情况待遇:
1.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4.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原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5.在2003年1月1日后因国企(包括厂办集体企业)改革(包括转制、分流、并轨、关停、空壳或注销),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
注: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且在退休时未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补发给合法继承人;达到退休年龄前去世的,不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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