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
1.正常职业病诊断属于一级鉴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对其作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分为市、省两级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纠纷的第一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对职业病补偿金额的最终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职后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标准为24个月,二级伤残标准为22个月,三级伤残标准为20个月,第四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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