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两家子公司不存在竞业限制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规定没有要求按约定报告离职后的就业情况,该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当事人觉得有争议,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另外,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据了解,劳动部、国家科委都有规定,企业要求职工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需支付不低于职工上年收入50%的经济补偿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还特别强调:“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竞业限制协议注意事项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首先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协议的禁止内容,最后是双方必须履行权利与义务,没有履行的处罚措施是否有保障。
1、法律规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有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
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竞业限制禁止内容
竞业限制禁止内容:行业范围、职责权限、竞业限制年限、竞业限制期间支付的费用,是按年还按月支付;防范措施、取证等,一旦调查取证属实,如何进行赔偿或诉论赔偿问题,对竞业限制人员的物质保证等措施,对今后违约能起到一定帮助。对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倍给予赔偿。
3、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与义务,违约的措施等
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写清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间,当事人的经济补偿金是按月给予更合适一些,必竞每月有经济收入,正常的生活保障,能得到保证。当事人才不会去想自己的竞业范围内的事情,否则,就有可能从操旧业。
全文9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