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2月18日,夏*峰参加同学的聚会。当天,参加聚会的同学有20多人。好久不见,大家畅谈友情,兴致很高。中午吃饭时为了助兴,同学们还专门去超市买来几瓶白酒和饮料。
同学们推杯换盏,不觉间,7瓶白酒下了肚。这时,夏*峰接到一个电话,朋友赵-飞和刘-鹏约他去洗澡。于是夏*峰提前跟同学道别。三人来到张-强经营的洗浴中心。
交了钱,三人换衣服,进入洗浴中心大池,说说笑笑。一会儿,赵-飞和刘-鹏先后离开大池,去淋浴。洗过头后,刘-鹏发现夏*峰还没从大池出来,就喊了两声,可没有回音。刘-鹏就到大池处寻找,却意外发现夏*峰趴在水中,面部朝下,两臂微张,沉在浴池中。刘-鹏边喊赵-飞,边急忙将夏*峰从水中抱出,放在旁边的搓背床上,按压其胸部,做人工呼吸。在按压胸部时,夏*峰口中呕吐出许多东西,可是人没有醒来。因找不到洗浴中心老板,刘-鹏和赵-飞就背着夏*峰来到洗浴中心外,找了辆机动三轮车,将其送到医院。急诊医生对夏*峰做心电图,结果为无心电图活动。经过30分钟抢救,仍无心电图生理活动及呼吸,医生宣布夏*峰临床死亡。
夏*峰的父母认为,洗浴中心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和救助措施,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对夏*峰的死亡应该负全部责任。在向浴池老板张-强讨要说法无果后,夏*峰的父母就将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0.8万元。
说法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夏*峰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到被告经营的洗浴中心洗浴,被告应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措施。当夏*峰身体出现突发情况时,被告方应当及时提供帮助,但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夏*峰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20%,被告应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夏*峰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洗浴,应当预见到有一定的危险,应注意到自身的安全,在正常洗浴时,突遇身体不适,应及时求救而没有做到,故夏*峰应对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80%。法院判决被告张-强赔偿原告夏*峰的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5470.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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